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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法院“开战”!“干扰调查”被罚10万元后,河南省人民医院有话要说

2016-08-22 王煜 重案组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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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封病历,河南省人民医院和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开战”了。


8月19日中午11点,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两名工作人员,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要求核查并复印一份病历资料。而院方提出,需要查看经办的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证,遭到对方拒绝。双方随即产生争执。当天下午,开封鼓楼区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作出了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直指医院“故意刁难”。随后,医院方也发文回击,称法院“决定草率”。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在该起事件中,法院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而医院方面流程缓慢,虽无法确定是否故意,但也涉嫌“拖延”。


8月22日下午,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从开封市鼓楼区法院获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复议申请,就此事,双方将继续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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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开封市鼓楼区法院法官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调查取证起争执后向医院罚款10万元。    腾讯视频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法官与河南省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视频截图



“查看身份证”起争执


“战争”因一份病历单而起。


去年年底,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定今年8月份开庭。而就在开庭前夕,被告人却提出,自己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要求延期开庭,并提供了一份病案号为001463736的病历。


8月19日上午11点,鼓楼区法院两名工作人员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要求根据病案号调取病历资料,并复印存档。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检索了病案号后发现,其登记的患者信息与法院要求查阅的人员并不相符。发现病案号与人员信息对不上,现场法院人员遂提出,将该病案号下的住院材料复印并带走。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看到,在法院工作人员提供的介绍信中,注明了需要调取的病案号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在接受采访时,河南省人民医院宣传科一名许姓工作人员称,由于病案号和身份信息并不一致,院方随后提出,在法院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完善相关手续后,再行复印。


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提供的视频资料中,重案组37号探员看到,两名身穿便装的法院工作人员情绪激动,其中一名女子不断拍打桌面,称法院办事“不需要出示身份证”。而院方则坚持,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无法提供病历信息。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调取病历的介绍信。    网络图片



法院医院隔空“交战”



当天中午11点50,鼓楼区法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再次来到了医院,并出示了一份新的介绍信。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看到,这份介绍信中,仅保留了病案号,删去了被告人身份信息。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具的介绍信,删去了被告人身份信息。    网络图片


在鼓楼区法院发布的情况通报中,医院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提供手续齐全,病案室应予以办理。由于此时已到中午下班时间,医务处人员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优先办理。”到下午3点,当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病案室时,对方依旧提出需要出示身份证,双方再次就此产生争执,法院人员随后离开。


到下午5点19分,事情发生戏剧性变化。两位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两名法警,来到病案科,向河南省人民医院下达“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10万元。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网络图片


8月21日凌晨,鼓楼区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声,直指医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当天深夜,河南省人民医院发文反击,否认“无故拖延7个小时”一说,质疑法院执法过程简单粗暴,处罚决定过程草率。


双方一场口舌之争,就此展开。



▲河南省人民医院就被罚款一事做出说明。



探员追问


医院是否涉嫌“故意拖延”?


从上午11时,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医院取证,到下午5点多,下达罚款决定书,鼓楼区法院调取病历的过程,将近7个小时。法院方面据此提出,医院系“故意拖延”。


在接受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采访时,河南省人民医院宣传科的许姓工作人员否认了此事。她表示,法院的这一说法,混同“历时7小时”与“拖延7小时”两个概念,而两名工作人员三次来到医院,在院内一共呆了不到一个小时。“如果他们隔一个月来办理,是不是可以说我们拖延一个月?”


重案组37号探员注意到,在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条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需提供包括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等材料。


医院方面据此认定,在法院工作人员不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不能调取并复印病历材料,医院的处置合乎规定。


8月22日下午,重案组37号探员从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了解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医院的复议申请。



法院执法过程有无过错?


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看来,院方全程“主动配合”,反倒是法院工作人员未着制服、拒绝出示身份证,并且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在医院提供的几段视频中,身着便衣的法院工作人员情绪激动,并不住拍打桌面。


鼓楼区法院宣传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证实,视频中的两名工作人员,均来自该院,其中女性为法官,男性为司法警察,此前均出示了相应工作证件,并携带了介绍信等材料。


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是否可以着便装?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在实际执法中,制服并非硬性要求,由于事先出示了工作证,穿着便装也并无不妥。在执法过程中,医院方面有配合的义务。而在此过程中,医院的流程显得有些拖沓,干扰了调查进展,尽管其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但也有“拖延”的嫌疑。


不过,王永杰也表示,根据现场情况看,法院工作人员态度简单粗暴,对医院的正常秩序产生影响,干扰了其他患者就诊。“从这一方面来说,法院执法过程至少是有瑕疵的。”



罚款决定是否正当合规?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获悉,事发当日下午3点多,鼓楼法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在丢下一句“十分钟内复印完毕,否则罚款”后离开医院。而两个小时后的5点19分,两位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两名法警,向病案科当场下达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医院方面据此质疑,从口头告知到处罚通知书送达,前后历时两个小时,这样的罚款决定,显得草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其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王永杰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罚款决定方面,法院自有裁量权,对时间上并无明确规定。“只要公章在身边,实际上,当场开具罚款决定书都是有可能的。”因此,从程序上来说,法院出具的这份罚款通知书并不违规。



新京报记者 王煜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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